【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填報注意事項

內容
一、社政通報:系統中社政通報的時間是否與校安通報表中的時間一致。若有多名疑似被害人,請逐筆填報每一位疑似被害人之社政通報的時間。
二、併案陳報:若案件有多個校安通報序號併案處理,得於系統中「併案陳報」。(操作方式:勾選所有欲合併之案件號碼→點選右上角之「併案陳報」→選取第一個通報序號為主序號)
三、性平會會議記錄範本,請各校參考本縣性平教育資源網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調查相關表單(https://ge.chc.edu.tw/upload/index/A/4)。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會議紀錄格式是否正確?又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之開會日期是否一致?
(二)會議簽到表是否符合法定規定?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會議簽到表應標示委員生理性別。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以奇數為宜。
3、性平會簽到表校長無簽到,但性平會議紀錄主席是校長?
(三)「校安告知單」及「調查申請/檢舉書」非屬相同文件
1、校安告知單僅為學校教師(例如導師)通知校安通報人員進行校安通報之相關文件,無檢舉調查之效力,勿以校安告知單為受理檢舉調查之依據。
2、倘學校教師非被害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認有檢舉之必要,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檢舉書」,學校性平會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四)案件是否符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應予檢舉而未檢舉?
(五)調查報告格式
1、是否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的6個標頭?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2、調查報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同意,調查報告末端署名應為貴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非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且無此致二字)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日期。
(六)保密規定
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2、學校應先隱匿申請/檢舉書、疑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暫時無意願申請調查之佐證資料及受理公文中相關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如:個案全名、家長全名、聯絡電話、住址、身份證字號等),再上傳至本系統。
(七)常見瑕疵:
1、引用法規條次有誤
2、依法規認定是否為校園性別事件,為何未經調查,即認定「非屬校園性別事件」?
3、由性平會自行討論不調查(並未徵詢被害人家長意見,也沒有討論是否有涉及公益情形)
4、簽到表未註記委員身分別及性別
5、調查報告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17的規定
6、填報區日期填寫錯誤
7、相關檔案未保密
8、調查委員是教育部性平人才庫還是彰化縣性平人才庫
9、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2及3項規定:「(第2項)本法第26條第2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第3項)前項處置,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10、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及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之意旨,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且應明定具體時數),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11、另,教育部已於95年規劃並公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8小時課程內容包含:性別平等意識(2小時)、解構性侵害/性騷擾迷思(2小時)、性侵害/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及再犯預防(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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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
系統管理者 (tzuyi1208)
發佈時間
2026-05-11 03:44